报来《关于信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新建纺织品生产基地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对信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新建纺织品生产基地项目(详细情况见背页)予以备案,项目编码-04-05-884355。本通知书有效期2年。
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需要履行变更、延期等手续的,请及时向我委提出;出现重大不利情况的,请按规定向我委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项目完成的,请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如对本通知书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投入货币4285.7143万美元(其中自有资金2428.5714万美元,境内融资租赁所得融资款1857.1429万美元)。
1.信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信泰(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和香港籍自然人蔡清瑜合资在印度尼西亚新建纺织品生产基地。其中信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出资4285.7143万美元,持有99%股权,香港籍自然人蔡清瑜出资43.29万美元,持有1%股权。
2.公司中文名称:信泰国际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印度尼西亚雅加达)。
5.建设内容和规模:购置土地、建设厂房、购置设备。新建7条经编产品生产线,预计年产量可用来制造4000万双鞋子;新建7条飞织产品生产线,预计年产量可用来制造2000万双鞋子。产品主要销售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本项目总投资8555.7143万美元,本次备案金额用于土地购置。
报来《关于信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新建纺织品生产基地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对信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新建纺织品生产基地项目(详细情况见背页)予以备案,项目编码-04-05-884355。本通知书有效期2年。
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需要履行变更、延期等手续的,请及时向我委提出;出现重大不利情况的,请按规定向我委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项目完成的,请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如对本通知书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投入货币4285.7143万美元(其中自有资金2428.5714万美元,境内融资租赁所得融资款1857.1429万美元)。
1.信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信泰(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和香港籍自然人蔡清瑜合资在印度尼西亚新建纺织品生产基地。其中信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出资4285.7143万美元,持有99%股权,香港籍自然人蔡清瑜出资43.29万美元,持有1%股权。
2.公司中文名称:信泰国际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印度尼西亚雅加达)。
5.建设内容和规模:购置土地、建设厂房、购置设备。新建7条经编产品生产线,预计年产量可用来制造4000万双鞋子;新建7条飞织产品生产线,预计年产量可用来制造2000万双鞋子。产品主要销售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本项目总投资8555.7143万美元,本次备案金额用于土地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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